4. 有关走私的合规建议
防范涉及“二次销售”走私风险,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首先应当充分了解“二次销售”的判定,并根据其建立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二次销售”合规措施,如在一件代发过程中不取得商品所有权。其次坚持物流由B端至C端,对订单尽到力所能及的检查,留意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及时上报,尽可能确认销售对象是购买后自用的消费者,而非会进行二次销售的商家。第三,应向海关申报真实的、完整的商品实际交易价格。
防范“推单”带来的合规风险,目前,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应该根据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1]与海关总署2018年194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22],监督供应商委托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代为传输交易及支付信息,并确保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贸易的真实性以及贸易实质仍然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根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走私犯罪的成立须以存在税款损失为前提。在“推单”中,如申报者没有伪报任何重要信息,不造成税款的流失,可以很大程度降低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
05 对海关监管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建议
1. 关于防范“二次销售”
加强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监管,明确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与“二次销售”区别的判定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何种情况下将属于“二次销售”。与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国际物流公司、支付公司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2. 关于“推单”问题
完善有关“推单”的判定标准,确定“罪与非罪”的范围。笔者认为,“推单”产生于真实的数据订单,虽形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但如果“推单”过程中没出现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
根据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与海关总署2018年194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这两条规定为部分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的“推单”行为给予了合法依据,可见仅仅为促进交易非恶意偷漏税的“推单”非罪认定逐步放宽,也顺应了国家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期望。海关可以对目前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升级,建立与物流、支付企业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增强对订单真实性审查能力,对虚假信息的判断能力。
在这种监管下,使“推单”的操作模式也不会完全脱离海关监管后,便可逐步承认引流的合法性,进一步使“推单”走向合法化,促进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在规范化下蓬勃发展。
06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未来展望
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仍是新生的枝芽,只有海关,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卖家、供应商、国际物流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共同推动其健康发展,利好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在有关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海关进出口监管规定完善后,跨境电商一件代发行业也将愈发规范,并创造更大价值收益。
尤其在疫情环境下,越来越多人习惯了线上消费,传统“卖场模式”的实体零售正在遭受巨大冲击,反而推动电商的发展,如“网络带货模式”、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模式等。除此之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不仅符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创业的政策,又可以享受到未来中国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红利。
也正如“4.8新政”出台后,当时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所说“这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公平竞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公平竞争的环境。”[23]中国的跨境电商一件代发正是在此环境中诞生的一种商业模式创新,同时也是促进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进行公平竞争的一块重要拼图,实属符合国家政策期望并顺应了时代潮流趋势。
因此相信在未来不久,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时代,同时这种模式也将成为跨境电商的重要补充方式以及推动其发展的可靠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