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分支机构设立要求
北京典当行可以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 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具备完善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二、 营运资金要求
(一)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二)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区金融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区金融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向所在区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后,初审通过的由区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二) 关于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 营业执照。
(四)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 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六)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 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 审批时间
(一)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齐备后,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决定批准的,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名单,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转让;
牌照申请地:北京城区
注册资本:一千万以上
业务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产抵押典当业务,鉴定评估及咨询
公司性质:有限公司
股东情况:法人股,自然人;
转让方式:股权,法人股转让;
经营情况:正常经营
负债情况:无负债;
有无资质许可:典当行许可证
有无进行中的法律纠纷:无法律诉讼问题优势:变更快,账务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