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