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代理公司的股东:
(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的;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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