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除雾器的性能保证
5.2.1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规范书第3、第4节的要求。
5.2.2 除雾器性能考核项目(不限于):
1) 投标方应保证除雾器从FGD系统运行之日起的使用寿命至少为45000小时。
在此期间,对于老化和暴露在脱硫环境中引起的结构损坏应不降低除雾器的除雾性能,对于冲洗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该系统必须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2) 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在除雾器第二级后测得的液体夹带率,烟气中不得超过0.02滴/DSCF(滴/干标准立方英尺)。
3) 在整个保证期期间,总的除雾器压力降不得增加20%以上。
使用在线压力降仪表来测量该值。
除雾器所有设备都包括在该压力降测量之中。
在此期间,不用手工清洗除雾器。
唯一使用的清洗方式就是设计用来进行在线清洗的冲洗系统;该系统的冲洗强度、频率、持续时间都应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4) FRP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45000小时。
5) 所有设备性能保证期为颁发接受证书后1年, 大修年限(按装置最大连续运行时间计)应大于3年, 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20年(不包括易损件)。
5.3 除雾器的质量保证
5.3.1 每台除雾器的主要零部件均应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5.3.2 卖方应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括主要外购件)。
2) 产品零部件制造、检验记录。
3) 主要零部件材料检验合格证书。
4)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5) 性能试验的各项试验结果。
5.3.2 设备质保期为机组性能试验后一年,保证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卖方应免费为需方及时修理或更换。
卖方免费更换后的部件质保期顺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