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卖方应按照本规范书的要求提供一套完整、可用的除雾器。
包括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及运输。
也包括提供安排计划和过程控制文件,如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对设备结构、启动和运行的必要培训。
6.1.2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6.2 供货范围
6.2.1 卖方将提供下列设备,但不限于此:
(1) 除雾器
(2) 除雾器喷嘴
(3) 管道、连接件
(4) 紧固件和支撑件,如支架、螺栓、螺母、垫片等
(5) 除雾器支撑梁的基本/详细设计及相应的防腐方案资料等
(6) 与除雾器相关的吸收塔管口的基本/详细设计。
6.2.2 备品备件
卖方应提供上述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及质保期后一年内的备品备件(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并提供5年运行所需备品备件清单及分项价格供需方选择。
所供的非标准件类备件应附有带技术规范和说明的带加工图纸, 且应保证这些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标准件类部件应开列标准代号及参数。
6.2.3 专用工具
卖方应提供所供设备在安装、开车, 调试, 运行与维护时的专用工具(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