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这一定义与当前主流金融学定义相同,与《暂行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基本一致。
目前,银行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信用四大类,其中利率衍生品和汇率衍生品占比较大。
利率类衍生品主要是利率互换、债券远期、利率远期;汇率类衍生品主要是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远期和人民币外汇期权。
因此,我们认为,银行目前正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能够被《期货和衍生品法》所覆盖。
由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只是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因此,银行能够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类型仍应遵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预期,将来银行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类型也仍是分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两类:
- 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 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三种:
- 代客交易:即由客户发起,银行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一对一交易和银行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
需要强调的是代客交易中,银行不是受托人,双方并非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交易对手关系,这一点要严格与银行代客理财业务或委托理财产品相区分。 - 做市交易:即银行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交易。
- 自营交易:银行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