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场外衍生品场内对冲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
交易商资质管理和动态调节,适用《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或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
2. *近一年内未因场外衍生品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
3. 具有专门人员负责场内对冲交易,相关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4. 具有健全的场内对冲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场外衍生品场内对冲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
风险管理公司资质管理和动态调节,适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有关规定。
3. 具有专门人员负责场内对冲交易,相关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4. 具有健全的场内对冲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5.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