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创业的时候,名下就一家公司,后来因为业务需要,一家一家设立,最终导致名下多家公司。表面上看,几家公司都是独立企业,法人也不同。但是股东相同或者相似。本文梳理了,同一老板名下多家企业的法律及税务风险.
一、法律风险
从《公司法》上看,一人设立多家公司,法律上最大的风险就是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有个裁判要旨 (2021)最高法民申29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的财产独立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时,公司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从而需要“刺破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人格。判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看三个方面:人员、业务和财产,其中财产混同是认定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所在。
人员混同:是指公司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相同或者任意调动,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同一股东);公司的股东、高管高度重合或者完全一致,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同或者任意的调动。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之间在经营范围、交易模式、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混同的情形。
财务混同:财产混同主要表现形式为关联公司之间有大量的资金交易往来,资金随意的调用;公司的账簿合一,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人员不加区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生产设备等混同共用;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同一账户进行发放等。
导致的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税务风险
第一,公司之间无息借款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经常互相无息借款,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很多老板认为,左口袋到右口袋,都是自己的钱,又是无息借款,不存在税收问题,实际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缴纳。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免费使用房产的风险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由于需要有办公地址,而固定资产可能在老板名下,或者在其中一家公司名下。因此可能都是无偿租赁,注意房产税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三,互相开票的风险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开票,甚至低价、平价购销,注意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老板随意支取资金的风险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挣了钱后老板个人就以借款的名义拿到个人卡,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老板用公司钱给自己买房或其他不动产
有些老板苦于公司的钱拿不出来,就用公司钱为自己买车买房,这样会导致个人所得税风险,同时税务局查实后,不但会补缴税款,还会对公司因为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进行处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