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zhuan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全文。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4号)全文。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8号)全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申请条件
中外合作制作网络剧片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shandongminzuchouhen、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申请联合制作网络剧片立项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立项,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3)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4)中外联合制作网络剧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网络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5)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6)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