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外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外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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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办理外汇核销: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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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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