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11月科技创新券使用兑现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对象 2023年11月科技创新券兑现征集对象为在我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且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在“浙江省科技大脑”完成申报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 2.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2); 3. 相关附件材料: 技术合同相关证明: (1)双方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需通过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机构完成技术合同的登记备案); (2)合同备案登记表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项目财务相关证明: (3)服务方(高校院所、第三方独立科技机构)出具的发票(提供发票联); (4)银行付款的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单; (5)会计入账的记账凭证; 服务成果相关证明(本材料需要企业与载体双方盖章确认): (6)研发用检验检测类项目,提供检测报告;科技查新类项目,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其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项目,提供项目验收(结题)报告。 请申报单位在2023年11月30日到2023年12月7日期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余杭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nqing.hangzhou.gov.cn/yuhangplatform/)在相应政策(2023年11月科技创新券兑现)点击“申报”,逐项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的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件,科技创新券兑现已开通申报多次功能,如有多个项目请分开申报。 三、相关说明 1.兑现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单位,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发放创新券,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已申报“余杭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技术合同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3.本次可申报项目应满足: (1)项目结束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 (2)项目在浙江省科技大脑系统中:已通过“使用创新券”完成相关电子材料的上传,由创新载体完成服务确认后,并已在“兑付创新券”中递交兑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