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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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

2.法院指定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三.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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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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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03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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