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
2.法院指定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三.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