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资最常见的方式是向银行贷款。有的财务人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关注哪些税务问题?本文系统地从印花税、利息票据、税前扣除等方面说明一下。
应缴印花税
企业如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免缴印花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企业不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合同不限于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正式借款合同。如果,企业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而且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应以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索取发票仅取得银行结算单,该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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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将贷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产时间在一年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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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规定规定,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需取得银行开具的利息普通发票。企业因向银行贷款而向该银行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向银行贷款而向第三方支付的审计费、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