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必读!发改委2044号文办事指南新解析!
外债备案必读!发改委2044号文办事指南新解析!
外债备案必读!发改委2044号文办事指南新解析!
2020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在其guanfangwangzhan[1]上发布了《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简称“《外债备案指南》”),为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简称“2044号文”)办理中长期外债的备案登记提供了具体的办事指南。
在2044号文施行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国家发改委多次通过答记者问、指引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有关2044号文的监管要求[2]。然而,在结构多样且复杂的境外发债及境外贷款等交易中,市场主体对于2044号文中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适用(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主体和交易类型、备案的时点等问题)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故需要向国家发改委进行反复核实和确认,从而给一些交易的结构搭建和流程控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国家发改委本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不仅明确了办理外债备案登记的基本流程以及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同时也对市场主体较为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答。我们之前曾通过《国家发改委外债监管:一文看懂新攻略》一文总结和分析发改委外债监管的相关问题,此次我们将从外债适用范围、外债备案程序及外债发行程序三个方面进一步梳理和评析《外债备案指南》所体现的国家发改委关于中长期外债的新监管要求
1.1 哪些类型的外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2044号文在定义“外债”[3]时仅例举了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由于境外的融资工具种类繁多,故市场主体对于某些特殊的融资工具是否应适用2044号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就境外发行债券而言,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指引》已经明确“外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债、金融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而此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进一步明确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债范围不于公开发行外债,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也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对于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所例举范围以外的其他融资工具而言,我们建议市场主体在判断该融资工具是否构成2044号文定义的“外债”时,应首先基于2044号文有关“外债”的定义判断该融资工具是否具有“按约定还本付息”的特征,并在必要时就该融资工具的结构及特征与国家发改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