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铁路”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客运业务办理,方便旅客换取报销凭证,提升旅客出行体验,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式样。相关原式样报销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交通费抵扣凭证的种类
及进项税计算
(一)取得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例如:一些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类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例如:纳税人A取得一张火车票,票面金额是3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300/(1+9%)×9%=24.77元。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例如:纳税人B取得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是700,燃油附加费是60,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700+60)/(1+9%)×9%=62.75元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例如:纳税人C取得一张公路客票,票面金额是1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10/(1+3%)×3%=0.29元。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允许抵扣的范围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
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误区
不是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不可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可以!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