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 年第78 号公告,2004 年第13 号公告,总署令第151号,《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曼谷协定》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已正式实施。
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由于香港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国内地( 特别是广东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很大一部份要经香港转运。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 对上述优惠协定项下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一、经香港转输中国内地优惠原产地证项目的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1、原产地证书。
2、货物发票。
3、联运提单。
4、未再加工证明
二、申 请 人 必 须 确 保 货 物 在 香 港 逗 留 期 间 未 作 任 何 加工、拆 箱、检 验、重 新 包 装。及替换 其它产品,方合申请要求。申请人请在货物到达香港两天之前向中检公司签证服务部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a .据实填报之正本申请单;
b .优惠原产地证书正本及影印件各一份;
c .发票影印件;
d .联运提 / 空运单影印件;
三、中检公司将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查。由我司派专员陪同中检官员到现场查货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四、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需缴付签证费用,如客户因提供假单证导致拒签,所缴费用将不予退还。
五、经审核查验通过后,中检公司将在客户提供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正本上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并签字,客户将凭此及其他文件向到货港中国海关申请关税优惠。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goods stated in during their stay/transshipmentin hongkong”.
六、签证后,客户如对其货物在香港中转时进行任何变更 加工处理而导致未能享受中国海关关税优惠,责任自负。
七、附优惠国成员:
东盟成员国: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 加 坡、泰 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
曼谷协定成员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
中国向老、柬、缅优惠︰老挝、柬埔寨、缅甸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巴基斯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