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要求
a.针对产品状态,对产品状态进行标识;
b.产品标识具有唯一性;
c.产品标识需标注在产品和载体上,且需标注在醒目位置,易于识别和追溯;
d.产品流转过程中,产品标识应同步流转;
e.产品标识的保留期限应与产品的状态、产品的保管和使用期限以及可追溯性要求相适应;
f.有关产品标识的记录应纳入记录的控制程序,并留存;
g.当标识丢失使得产品变得不确定时,该产品应视为不合格品。
产品标识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图号; b.研制阶段; c.关键件、重要件; d.紧急放行、例外放行; e.产品状态(如成品、半成品); f.检验和试验状态(如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定等); g.所处工序; h.质量状况; i.生产批次或编号; j.生产单位; k.生产者; l.检验者; m.制造日期、检验日期; n.保管期; o.产品处置、使用和防护; p.安全警示。 产品标识方法 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如下方法:成型、印记、涂敷、附带、化学腐蚀、电子标识、刻字等。 产品生产过程标识 产品生产过程的标识,应根据设计文件,在工艺文件中做出具体规定。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设计和工艺文件的规定,应对产品做出处理、使用和安全警示的标识。 经检验验收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特性的每道工序,均应有检验验收的标识。 经首件鉴定的产品,应在首件及其记录上做出首检标识。 特殊过程加工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在产品或流程卡上做出标识; 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和关键过程的产品,应在产品或流程卡上做出标识。 经试验合格的产品,必要时,应在被试产品上做出标识,并作记录。 对紧急放行、例外转序的产品,应做出标识,并做记录。 检验人员对鉴别出的不合格品应及时做出标识,并进行隔离。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也要做出相应标识。 对让步接收和材料代用,除在产品上做出相应的标识外,必要时还应对其进行编号,在流程卡上注明其去向,并在合格证上加以注明。 按规定的军检项目,经军检合格后,在产品或合格文件上做出军检合格标识。 最终产品标识 应在设计文件中对最终产品标识的内容、形式、位置等做出详细规定。 最终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法规或设计文件的规定在产品、包装物和合格证明文件上制作产品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最终检验标识,运输、贮存和安全警示等标识,以及顾客要求的产品出厂标识。 最终产品附带的产品履历书、合格证明文件等,具有按规定作出的标识或记录。 参考文件:GJB726A-2004《产品标志和可追溯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