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指导

2023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指导

发布商家
厦门闽粤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林志辉(先生)
职位
经理
手机
13950051603
品牌
闽粤通
服务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
服务区域
厦门 漳州 泉州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23年g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g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g家级高企资质、g家级高企资质失效的企业;

(二)2020年通过g家级高企认定、2023年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计划安排两批次g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第一批申报对象为2023年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企业以及符合g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g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4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系统登录与填报


方法一:直接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进入“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方法二: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zwfw.fujian.gov.cn)→搜索输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定位“厦门市”→“立即办理”→“访问第三方网站”跳转至“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登陆成功后点击菜单栏中“服务事项”→搜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国高认定系统后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系统操作


详见厦门市g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系统操作指南(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企业按“厦门市g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2023年版”(见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申报清单要求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均采用双面打印。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报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5。

(四)专项报告


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详见附件7)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范本详见附件8)。2023年度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sti.xm.gov.cn)及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通知公告中查询。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尚未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的,须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范本详见附件9)。



四、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g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g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g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g家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g家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g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g家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g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g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g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z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七)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其3年资格有效期内,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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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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