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VIE 架构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截止至 2 月 Fredrik 对赴美上市的公司的统计230 家赴美上市的公司中,有接近半数的公司(VIE 架构;在赴港上市企业中8 家采用了 VIE 架构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中尤为盛行,所占比例超过了一半为 VIE 架构,而采用 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而创业板和中小板则被视为是接纳中概股回归的。
但是由于 VIE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暴露在
大众面前,而新东方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ommission,以下简称VIE架构的疑虑达到了顶峰。
至此,——这一帮助公司与境外资本市场实现对接的“宠儿”饱受质疑,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俨然成为了制造危的罪魁祸首。
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VIE架构在投融资领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提出应当承认 VIE 架构的法律监管,保障短期内 VIE 架构引申出的优先股试点改革、通过自贸区试点改革摸索投融资的新方式等进行了探讨,对 2011 年的支付宝事件将协议控制模式即 从幕后推向前台,使其为
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
马云单方面修改支付宝 2012 年,新东方再度调整 SEC 调查,由此带来股价暴跌;随后,宝生钢铁的 SEC撤回上市申请,成为了被否定 2013 年,美国纽交所上市的安博教育集团被开曼群岛判决为临时托管。
和此前双威教育被退市、新东方遭浑水做空等中概股危相类似,安博教育的2014 年 17 日,证监会有条件地通过了华谊兄弟(5 条审核意见,要求公司在 VIE 架构的问题。
以上一系列的问题引发业界对 VIE 架构的实质与内容究竟为何?VIE 在政策法律、境外上市、外资并购、合同违约、外汇及税务六个不同方面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当如何应对 VIE架构的发展前景如何?最终揭开 2003 年 16 日,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美国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 FIN46 “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CAP(Principles,即“会计程序委员会”)的第 ARB51)“合并财务报表”重新作出了解释,次比较系统地解决了 FIN46 的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必须揭露 GAAP(Accepted Accounting Standards,即‘公认会计原则’)中关于企业合并的FIN46。
简而言之,VIE,双方财务报表应当合并。
”
在国外,对 VIE 架构接触的工作经验,从 VIE 的确定和合并问题。
2006)发表“可变利益实体的可变利益确定”一文,对 Thomas A. Gin( FIN46的规定,对 Liang Tao(——互联网企业上市蓝图”,介绍了法律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和的 VIE 模式实现上市。
在会计合并问题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对 George Georgiades(Alan Reinstein、 Stephen Danese(——依据 FIN46 的规定,帮助公司实现上市目的。
此外,还有学者结合 Victoria Dickinson、Gary A. McGill(——财务杠杆和税收筹划”,研究表明 10。
Wilson 和 2004)发表的“新会计监管制度会减少可变利益实体的风险吗”一文,认为 VIE 模式的使用,而是为了减少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通过文献的收集可知,国外关于 Jeffrey D. Gramlich、 Mei Feng(——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发现:资金需求越多、边际税率越高的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上市的比例越大。
2007)在“特殊目的实体和资本证券化”一文中,通过建立资本证券化模型,证明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减少破产成本。
1、 外汇登记,odi登记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代办贵吗
2、 有很多成功案例,37号文登记全套代办可以吗
3、 我们16年就开始做了,税务问题托管,后续的维护成本,金额多少合适,证书办理背景
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资本;
3、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对外设立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接着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
6、在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
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
37号文登记,返程投资,外汇登记,odi登记证书
7、公司介绍我司是一家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团队。
8、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
9、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
让资金的进出境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
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
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境投盗项目。
业务范围: 1、公司构架规划,境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
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
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理
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
(二)国内关于 VIE 架构法律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
50%,因此,离岸上市企业无法全资收购境内的运营实体。
为了应对这一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律师等中介构联合设计出了 2011 年 1 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首次明确将“协议控制( 2011 年 VIE 架构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也开始了对 VIE 架构的研究很少。
苑超(2006)结合 VIE 的合并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在对 VIE 架构的研究大都是从该模式是否合法、应该监管和如何监管的角度进行研究的。
王仁荣(VIE 模式的由来、应用、架构等,论证了 ;胡俊伟(VIE 架构是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与政策监管相博弈的产物,他分析了这种方式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监管建议,冯英(VIE 架构是合理的;王仁荣(VIE 架构的企业都应该吸取 “支付宝事件”的经验教训,重新审视其 VIE 架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唐旗(VIE 架构等境外间接上市模式,坚持宽严适度的约束与规范,注重证券监管合作;陈泽佳(VIE 架构利用我国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条件,企图巧妙地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但 VIE 协议所搭建的架构未必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无效,但非常可能因符合合同法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特征而被审批关认定为无效,建议相关主管关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明确 VIE 协议控制构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此外,还有学者对 2011)认为不能全部推翻协议控制模式,否认协议控制是一种倒退;吴汉铭(VIE 架构有助于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增加了外汇流入和结汇的压力,亟需相关政策对其进行完善2012)认为 VIE 架构的态度,得出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监管构应该避免“一刀切”的方法处理 VIE 架构的解释,认为应当对 VIE 架构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对其进行监管。
但是,这些文章中对 VIE 架构引申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经济改革鲜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