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合伙企业基本上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如果是公司,其实最终仍然是有限责任——大不了公司破产,公司的股东只要出资实缴到位,就不会被“穿透”承担责任。
所以,你会看到有限合伙企业的GP大多是公司。
2、不过,有一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那就是员工持股平台。
公司创始人作为GP,参与间接持股的员工作为LP,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这样设计,是因为GP执行合伙事务,有决策权,LP只参与财产收益,没有决策权。因此,创始人可以牢牢掌握控制权。
这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风险不大,因为合伙企业的目的就是持股,不会有其他经营活动,除了对标的公司进行出资和日常零星开支之外,不会产生其他对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