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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问题
在本案中,该家族信托是胡某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了其非婚生子小张的生活费、抚养费而设立的,法院根据杨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该信托公司案涉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实质上张某失去了对该信托本金以及收益的控制权。
此案折射出的重要问题就是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来源存在问题,那么家族信托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结合本案,家族信托的来源合法性存疑,单从本案给的信息,结论不明,可能存在几个方向:,属于胡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属于胡某自己的个人独立可支配财产;第三,属于张某个人独立财产;第四,属于张某和胡某的共同财产。
(二)家族信托效力问题
家族信托的效力一般是指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根据《信托法》规定,有效信托是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第二,具有适格的主体;第三,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四,具有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包括书面形式、信托登记手续、载明委托人受益人财产的范围获取形式等详细信息。
结合到本案,该信托合同的形式上符合我国信托法的有效构成要件,胡某本身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非婚生子小张的教育、生活等开销,胡某作为小张的父亲,对于小张是有抚养义务的;其次,本案的一个争议点就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来源问题,如设立家族信托财产是胡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所谓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并不能对抗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样更为基本的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