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1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三的行业依次为电 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 个行业的氮 氧化物排放量合计为 303.0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82.1%。2021 年各工 业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见图 3-4。 图 3-4 2021 年各工业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河 北 山 东 广 东 辽 宁 江 苏 河 南 安 徽 内 蒙 古 山 西 浙 江 湖 北 四 川 江 西 云 南 广 西 新 疆 黑 龙 江 湖 南 陕 西 福 建 贵 州 吉 林 甘 肃 重 庆 上 海 宁 夏 天 津 北 京 青 海 西 藏 海 南 氮氧化物排放量 万吨 / 工业源 生活源 移动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电力、热力生产 和供应业 3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7.3% 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21.7% 其他行业 17.9% 21 3.3 颗粒物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颗粒物排放量统计调查范 围包括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颗粒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 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不 含军队企业)有组织排放量和部分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量,其中部分行业包括黑色金属 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行业代码 31)、水泥制造(小类行业代码 3011)以及《排放源 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 第 24 号)中发布无组 织颗粒物系数的行业。 生活源颗粒物统计调查范围为除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以外的能源(煤炭和天然气)消 费过程排放。 移动源颗粒物统计调查范围为机动车污染排放,不包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类 型包括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不包含厂内自用和未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 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3.3.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气中颗粒物排 放量为 537.4 万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325.3 万吨,占 60.5%;生活源颗粒物 排放量为 205.2 万吨,占 38.2%;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为 6.8 万吨,占 1.3%;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颗粒物排放量为 0.1 万吨,占 0.02%。2021 年全国及分源颗粒物排放情况见表 3-3。 表 3-3 2021 年全国及分源颗粒物排放情况 项目 合计 工业源 生活源 移动源 集中式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