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四项指标分值结构为,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
三、申报材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文本)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三)申请企业通过平台登录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系统申报。
(四)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2、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同提交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