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具备劳务派遣单位及分支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已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证明》的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或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所需材料
(一)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收原件1份);
上一年度单位所有经营业务收入总额、上一年度单位劳务派遣业务收入总额(细分为①劳务派遣管理费收入__________元;②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__________元;③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__________元;④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社保费和公积金__________元,(另附被派遣员工参保记录,要有社保局打印盖章))。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盖公章))。
(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表》(收原件1份(盖公章))。
(四)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原件1份盖公章)。
内容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情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情况;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情况;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情况;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情况。
(五)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用工情况表(原件1份盖公章)。
(六)授权委托书;
1.收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
(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1.委托人身份证(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