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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设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额的现金、股权或者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这时的处理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往往要求客户的配偶必须签署一个同意函——同意委托人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公司不接受委托。有一种特殊情况——客户虽然结婚了,能够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比如客户能够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婚前的个人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信托公司在进行相应的审核之后,也可以接受客户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设立信托,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证据非常明确清晰。
转载自知乎文章《关于家族信托,你不得不知道的六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