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力度:
1、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oo%给予扶持,其后三年减半扶持。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申请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原件(双面打印)、申请报告原件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税务机关(国、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须注明是否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式两份;
3、企业缴纳税款明细表(须与纳税证明金额一致),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章;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均为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机构)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以上证照须经相关机构年审合格,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