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整套代办费用标准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新办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追溯至股东)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企业章程(追溯至股东)
办公地房屋所有权证书
办公地房屋租赁合同
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身份证复印件
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用工合同
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
主要专业人员影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主要专业人员若无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拍摄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或电子查看详情必要主要专业人员若无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广播影视及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证明材料,毕业两年以上。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审批内容:拟在本市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许可证》新办。
权限划分: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许可,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