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条例》、《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营业场所符合工商部门有关营业场所的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及技术要求》(GB18265)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 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本单位有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者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者储存场所所有人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要求。
1.所有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均需A4白胶纸;
2.分卷装订成册,第 一卷《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申请表》。第二卷《各种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第三卷《安全评估报告》。第四卷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每卷需要目录和连续页码;
4.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受理人核实原件后,原件应退还申请人;
5.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经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相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要求);
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书或租赁证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结算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注册租赁合同);
8.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取得相应专 业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监测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2.自有或租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存储场所(设施)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存储场所(设施)的有效证明(如存储安全记录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等)。存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提交取得相应专 业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13.零售经营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及储存场所证书复印件;
14.安评委托书及安评合同复印件;
15.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真实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