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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我国创富一代传承迎来高峰期,加之信托行业回归本源,家族信托发展进入快速通道,作为常用传承工具,家族信托的普及度不断攀升。
那么就谈一谈,国内家族信托到底靠不靠谱?
近年来,也有部分高净值人士担心家族信托在中国起步较晚,对国内家族信托是否有法理支持心存顾虑,其实这只是一个误区。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生效施行,是国内家族信托的重要法律理论基础。家族信托依据《信托法》设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债务隔离性有法可依。当家族信托委托人遭遇离婚、继承、债务等风险事件时,信托财产不会被配偶分割、继承人继承、债权人追索,可起到资产隔离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当然,资产隔离的功能需要建立在信托有效和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相关法律条款体现在《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019年11月14日,高院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95条再次重申,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除了在隔离的范围上增加了受益人之外,也进一步明确了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保全。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