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或者告知承诺表;
(三)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四) 和取水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五)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六)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水权转让协议或者水权转让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七) 联合兴建取水工程取水的,应当附具由联合兴建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二条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