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这个条件中难以把握的是“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这几个字,这是一典型的定性描述,很容易让不同认知的人产生不同的解读,作出不一样的判断。以往部分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中,这个条件是否真的满足,很明显是存在问题或是有很大的斟酌余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有相对准确、支持恰当评判的一个基本共识。在研读《办法》《指引》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感觉“解决了技术领域内关键共性问题,使产品形成系列化、标准化,从整体上提升了产品的技术水平”这个观点,可以帮助对“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此作为判断在技术上是否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一个参照。
2、《指引》中“认定条件”的第二条第二款指出:“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备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企业才有可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仅具备知识产权或其使用权(如许可等)是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3、《指引》中明确规定“按二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jinxian使用一次。”这里提示二点,一是这个规定可以理解为一类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但重复使用时要注意与认定申请材料中项目、产品等相关叙述、说明的相互联系要符合实际。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申请高企认定失败,后续某一年份再次申请认定时,申请认定失败年份使用过的二类知识产权并不受限制,仍可使用,这或许是申报系统存在的技术性缺陷。若严格按照二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jinxian使用一次的规定执行,或许再次使用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