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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类情形
2021-12-11 11:09  浏览:113
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类情形

1、协商变更

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变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知道,在协商变更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法定变更

除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定变更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情况下,除了协商变更外,用人单位是不能与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或降薪等劳动合同变更的。但在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当三期女员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的劳动时,企业应当进行调岗。当满足相关特别规定时: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特殊情况—口头变更

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口头变更”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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