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理业务的类型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
(一) 保理的定义与保理业务的分类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保理业务zhuanrang方/保理业务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zhuanrang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受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本文所指的保理业务,特指保理商仅向zhuanrang方提供资金融通的狭义保理业务。
按zhuanrang方是否对应收账款承担回购义务划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谓有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此种保理适用于债权人不需要买断应收账款,而仅需要融资或账款收取服务的情况;无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凭债权zhuanrang向债权人融通资金后,放弃对债权人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力付款的风险。然而,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债权人仍享有追索权。
按债务人是否对应收账款zhuanrang事项确认来划分,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业务与暗保理业务。明保理,即应收账款zhuanrang行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确认:暗保理,即应收账款zhuanrang行为不被实际债务人知晓,且终回款不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账户上,而是先回到债权人的账户上,再由债权人转移给保理商。,保理业务的分类情况如表2所示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为保理业务中风险低的业务类型,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优质保理标的资产的保理业务债务人往往在上下游产业链有较高的话语权,难以实现应收账款的确认,同时,大部分央企操作保理业务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财务管理而非资金融通,往往只有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才能达到央企客户应收账款出表的目的,因此实际业务中项目经理应根据客广需求及时调整保理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客户操作保理业务的目的。
(二)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
应收账款保理是常见的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应收账款能否终止确认,实质上也就是判断其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保理商,以及是否放弃了对标的应收账款的控制权。因此,仅在无追索权份理项下,企业将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全部zhuanrang给保理商,实现了金融资产的销售zhuanrang,可以做到应收账款出表。然而,并不能简单地依据保理合同形式上为“无追索权”即认为被保理的标的应收账崇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文将详细分析保理标的资产符合出表要求的判断标准
在无追索权保理情况下,应收账款的风险全部zhuanrang给保理商,因此保理商一般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的zizhi良好,并需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应收账款确权,在需要的情况下应限制应收账款的zhuanrang范围,实现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二)实际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出表的判定
如前文所述,判断保理业务是否满足出表条件,不能简单地依据保理合同形式上为“无追索权”即认为被保理的标的应收账款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本文依据公开信息中搜索到的实际保理业务法律判定案例,简单列举几项用于判断保理合同是否满足出表要求的标准。从公开信息中收集并整理到的保理合同未符合出表要求的情况列举如下:
1.保理合同约定在应收账款实际收回之前,均需按应收账款的原始金额和一定的利率(基本相当于市场利率)向保理商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且无期限长度或金额的封顶限制
2.保理合同对“商业纠纷”概念做出扩大化解释,将涉及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事项也纳入“商业纠纷”范畴,或者不恰当地授予保理商裁定“商业纠纷是否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或者对“债务人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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