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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新疆售电公司
2023-10-31 07:13  浏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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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7.3.1 交易机制

 

1.  每月第3周,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2.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公告。市 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交易意向,并在交易平台进行申报及确认,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3.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允许交易电 量上限和通道输电能力对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进行审核,审核不通 过则反馈相关市场主体。审核通过后形成交易预成交结果,并通过交 易平台进行发布。

4.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清洁能源优先、节能 环保优先”的顺序逆序调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 比例调减。交易公告中约定各能源类型占比的,调减时应统筹考虑。

 

7.3.2 合同转让交易

 

1.  月度合同转让交易意向可在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之前组织,也可一并组 织。

2.  经原合同方协商一致,合同转让交易中合同出让方(原合同购电方或 售电方,下同)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拟出让电力曲线及价格等信息, 可约定转让需求、谅解协议等补充条款,合同受让方进行确认。

3.  发电权交易应当遵循购售双方的意愿,原则上鼓励清洁、高效机组替 代低效机组发电。

4.  其他规定同7.3.1。


7.3.3 合同回购交易

 

1. 月度合同回购交易意向可在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之前组织,也可一并组 织。

2. 原合同方经过双边协商形成月度合同回购意向,原合同一方通过电力 交易平台申报拟回购或回退(原合同售电方发起则为回购,原合同购 电方发起则为回退)电力曲线、补偿价格等信息,原合同另一方进行 确认。

3. 其他规定同7.3.1。

 

7.3.4 合同置换交易

 

1.  月度合同置换交易可在月度双边协商交易之前组织,也可一并组织。

2. 原合同方经过双边协商形成月度合同置换意向,原合同一方通过电力 交易平台申报合同置换电力曲线等信息,原合同另一方进行确认。

3. 其他规定同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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