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新能源其他交易²
9.1 年度交易
9.1.1 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跨区跨省交易(双边协商)
1. 为了促进新能源跨区跨省消纳,新能源企业优先计划电量(按年度保 障小时数确定的电量,下同)及省内交易电量之外富余电量,可自愿 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开展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跨区跨省交易。
2.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年度跨区跨省交易应同年度双 边协商交易一并开展。
3. 主要参与方为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热、储能、电采暖、蓄冷等电力用 户,以及“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用户(包括符合条件的自备电厂)。 未来视市场条件,逐步放开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参与跨省跨区市场。 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包含具有购买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和售电公 司)、电能替代用户也可通过打包交易的方式参与。
4. 交易流程:
(1)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明确其优先发电计划月度分解电量、电力曲 线及其他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电力曲线的基础上,首先登录 电力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格式录入分年、分月交易量(容量)、 交易价格、交易时段等信息;²为提升新能源跨区跨省消纳水平,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第6-8章所述交易外,还可参与本章所述相关交易。
(2)电力用户、电能替代用户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交易量(容 量)、交易时段、交易价格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录入的信息;
(3)在交易申报时段内,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 终申报;
(4)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闭市后3个工作日内,与年度双边协商 交易一并完成汇总、审核,形成交易预成交结果并提交至国调 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5. 交易合同生效后,与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的电力用户、电能替代用户 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用电。
6. 参与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对应时段、对应发电 量的优先消纳权。
7.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此类交易形成的合同为优先发电计划外 电量,按照年度双边协商形成的价格结算。
8. 其他规定同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