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 新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
1. 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视同合同转让交 易,根据市场主体交易意向,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新能源发电企 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发电权交易。
2. 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权交易可同 年度交易一并开展。
3. 双边协商交易:
(1)常规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已生效的合同,申报其转让电量、电力 曲线及补偿意愿等;
(2)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在明确其优先发电计划月度分解电量、电力 曲线及其他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电力曲线的基础上,确认其 替代发电电量、电力曲线;
(3)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以申报截止前 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4)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闭市后3个工作日内,与年度双边协商 交易一并完成汇总、审核,形成交易预成交结果并提交国调中 心进行安全校核;
(5)其他规定同6.3。
4. 集中竞价交易:
(1)常规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已生效的合同,申报其转让电量、电力 曲线及价格等;
(2)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明确其优先发电计划月度分解电量、电力曲 线及其他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电力曲线的基础上,申报其替 代发电电量、电力曲线及价格;
(3)市场主体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集 中出清;
(4)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闭市后2个工作日内,与年度集中竞价 交易一并完成汇总、审核,形成交易预成交结果提交国调中心 进行安全校核;
(5)发电权交易一般采用报价撮合法:常规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出让 价格排序,价低者优先;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受让价格排序, 价高者优先。按照常规能源发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排序 依次进行配对撮合,报价撮合出清方式见4.2.2.2;
(6)其他规定同6.4。
5. 挂牌交易:
(1)年度挂牌开市后,新能源发电企业和常规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电 力交易平台挂牌或摘牌;
(2)其他规定同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