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价格机制
10.1 价格机制
1. 跨区跨省交易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购售双方通过市场化交 易确定成交价格,第三方不得干预。
2. 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和政府间协议价格应随着电量计划和政府定 价的放开逐步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已建立市场化价格机制的执行现 行价格机制。
3. 跨区跨省交易中购电省电网企业落地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送电 侧)、输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购电省相关市场主 体还需承担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及其他政府主管 部门规定的新增损益,并缴纳本省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 助服务费用按照辅助服务市场相关规则执行。
4.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对购电方和售电方报价可实行最高限价和 最低限价。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由相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发布。
5. 跨区跨省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跨区跨省交易输电损耗按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输电费用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两部制电价市场主体,基本电价按现行标准执行。
7. 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合同中设置煤电价格联动、电价浮动等条款。
8. 市场化交易成交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