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范围
(一) 应收账款的界定
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核心,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是保理法律关系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提出了应收账款的概念,但并未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具体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 第 3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银协发 [2016] 第 127 号) 基本遵循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概念的界定,该规范第四条规定,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 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 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应收账款应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
(二)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范围
1.适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对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分类列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是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是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是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是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四条规定,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其它。但上述规定均为指引性的,而且均列出了兜底性的条款,所以上述规定对适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没有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