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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租代购售后回租金融分期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2023-11-06 03:21  浏览:27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租代购售后回租金融分期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如果非说“融资”给社会带来风险,那么就看谁在融资,用什么方式融资。融资租赁通常是出租人融资,承租人只是用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一般得不到资金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融物”也能给社会带来金融风险,说这种话的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租赁公司如果用“金融手段”融资,一定要受到金融监管。如果用常规的借款方式从金融机构融资,那就是一般企业的借款行为。如今出现借用“金融租赁”牌照给股东融资的行为,不知监管当局怎样才能监管。

    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的人大概有这样的体会,金融机构举办的各类活动,几乎都见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身影,见不到融资租赁的话题,哪怕你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还需要像一般企业那样要在贷款卡上登记,尽管自以为是“金融机构”,但从信用待遇上完全被看成一般企业,这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里是决无仅有的。更有甚的是没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纯正的金融机构都不允许做的“金融业务”外界非要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主要盯的是“金融牌照”,其目的不管是申报单位还是审批部门都知道,否则也不会拖了近8年从不批一家新公司。

    排骨就是排骨,糖就是糖,不能把糖放在排骨里就说糖醋排骨也是糖,只能说是更好吃的排骨。融资租赁是一种带有融资性质销售手段,不能说有了金融服务的“作料”就是金融业务,只能说是更先进的销售手段。现代人,现代经济要用现代思维,谈论现代租赁。不要在把过时,落后的观念拿到来用。

    在这里想引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前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曾主管金融租赁公司和各类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司长夏斌博士的发言结束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我认为,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事实胜于雄辩,2004年10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决定在内资租赁公司试点审批融资租赁业务。随即就批准了9家试点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699号文件正式确认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那种“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必须由银监会严格监管”的说法;那种“融资租赁不是租赁业”的说法不攻自破。

    融资租赁就是金融租赁?

    这本来是很清楚的事情,但是到现在反被说的“糊涂起来”。在国外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没有区别,因为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租赁大多数国家都不需要“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做融资租赁业务想摆脱“金融监管”也不能。

    在中国,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不许做融资租赁,其他金融机构做融资租赁需要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同样不需要金融监管。这点和国外没有区别,但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由此才分出“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

    需要明确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有银行性质的金融业务,因此惯以“金融”,并不是因为有融资租赁业务才惯以金融的头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表明: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意,这里明确表明:如果说“公司”强调是“金融租赁公司”,如果说“业务”强调的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监管部门从来都没有把“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混为一谈,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没有文字游戏的成分,如果把后缀去掉去理解,很多人会搞不清楚。



  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低租赁收款额是指,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注意:因为会计处理的需要,这里使用“经营租赁”,不仅包括经营性融资租赁,也包括狭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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