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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融资融券债权融资公司注册转让收购办理设立服务
2023-11-06 03:21  浏览:17
金融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融资融券债权融资公司注册转让收购办理设立服务

很多人都说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务。但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的操作和一般的租赁企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从银行借款,购买租赁物件,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将物件出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唯一的特点就是化运行。他们将租赁产品按照金融市场的要求 ,变成可以在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融资租赁资产含有利息,因此属于金融资产)。如果做不到这点,就不是金融业务,银行是否愿意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那是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只要限制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 条件就可以了。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能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多可以说是准金融业务。至于租赁资产能否入市,是由市场因素所决定。银监会监管的应该是这个市场,而不是融资租赁公司。建议银监会出台《融资租赁资产进入资金市场管理条例》符合资金市场条件的租赁资产才允许通过有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入资金市场。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拥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银监会也应该在这方面制定相关规定。这点在准备修改的《贷款通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应该明确。当然这个规定不仅针对融资租赁公司。

    对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建议立一个《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是源头监管,也就是对出资人负责任的监管,而不是对用款单位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这个文件好包括如下内容:《银行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办法》、《银行独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行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不仅是融资租赁公司,银行还从其他企业购买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目前只允许银行做一年的保理。对于融资租赁这样的长期资产,应该制定《长期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允许保理期延长的规定。当然这个规定不一定专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而且允许银行的保理资产在资金市场上市,让银行有机会把保理业务当中间业务来做。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关键是债权的退出。银监会需要监管的重点应放在这里,从资金来源的源头把控。历史上出现的租赁公司圈钱问题实质上都出在银行的违规放款上(担保额超标、回租没有有效资产)。


   商务部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有关贸易方面的管理都应归属商务部。其中包括进出口许可,外资的管理等。但是要由商务部监管融资租赁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融资租赁毕竟有许多金融特性。商务部要管的应该是租赁物件的采购、二手市场销售、设备质量标准、设备进出口许可等问题。这些虽然不是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 物权退出和健康运行来说非常重要。

    实际需要的是《租赁贸易管理办法》,或者是对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物品如何管理的办法。因为不仅是租赁物件有这个特性,还有许多交易方式都有这种特色。《物权法》出台后这些问题更加突出。

    至于是外商投资租赁业还是内资企业投资租赁业,WTO磨合期都过了,《物权法》、《融资租赁法》即将出台,内外资差别应该取消了。成立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需要审批好转交工商管理部门。26年的历史已经证明没有商务部的有效监管,企业照样有生存好的和生存不好的企业。但他们都没有给我国的贸易体制,金融体制带来危害 (不能把历史上国家履行政府担保责任说成是国家赔偿)。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通过市场可以自我调节的行业,商务部的审批管理至少要向备案制过度,两部门管理需要合并为一个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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