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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注册南京证券投资公司设立服务
2023-10-12 16:42  浏览:7
金融注册南京证券投资公司设立服务

2.证券经纪活动中不同性质的合同

1) 委托合同

《证券法》百一十一条规定: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一旦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资金台账,该证券公司则成为投资者的受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格式合同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2) 证券托管合同

投资者所持有的用于交易的证券是证券托管合同的标的。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投资者在上交所或者深交所进行交易,需要将所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和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 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对其证券资产或者相关权益进行管理的行为定位为托管合同。

3) 代理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必须授权具有执业资格的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委托指令,证券经纪商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将投资者的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后由交易所主机提合成交。证券经纪商在报单时,交易所主机会显示其交易席位代码和投资者的账户代码,证券经纪商在证券经纪的活动过程中其实就是充当了一个代理人的角色,交易的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4) 代理结算合同

目前,我国的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广泛采用法人结算制度,投资者不能直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结算。证券结算分为两级,一级清算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结算;二级清算是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券、现的结算。在证券结算过程中,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经纪商和投资者三方主体地位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当的是证券经纪交易的组织者,对证券经纪交易中的给付做出中立性的表示;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同时也是执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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