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1.《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申办条件
1.有负责审定其年度制作计划和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有与其业务相应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五名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其专业人员必须有广播、新闻宣传和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人代表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出品人资格证》;
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提交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主要从业人员(法人代表、股东及专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业务主管机构关于人员、设备的证明(一式2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使用A4复印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