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上海市
办理条件: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办理材料:
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药品广告审查表》
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