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是利用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药品广告应当按照《药品广告申查办法》规定,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2)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3)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办理药品广告审查需要上传的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审查电子文件;
2、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3、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药品产品注册证书(含《药品注册证》、《药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5、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药品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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