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主体
上海城市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2号令)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四、办理条件
排水户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地方有关标准。
五、申报材料
(一)办理排水许可证
1、排水许可申请书;
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3、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接口图;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
1、上海市排水申请表;
2、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接口图;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排水接管
1、上海排水申请表;
2、本单位的排水管网竣工图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接口图;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排水单项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准图。
4、上海综合养护管理所排水管网验收意见。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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