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用阅读,请直接联系工作人员快速办理相关业务
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山东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山东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山东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山东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