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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山东私募股权公司注册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山东私募股权公司注册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山东私募股权公司注册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山东私募股权公司注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山东私募股权公司注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