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需方的监造、工厂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并不免除卖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7.1 设备监造
7.1.1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R点:卖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搬迁的项目。
W点: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
H点: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
需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卖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
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需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卖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需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