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评估与商标、专利评估差别比较大。著作权的权利内涵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通常我们说的评估,实际是评估著作权的财产权价值。
我国著作权是自动获得途径。什么是“自动获得”?就是著作权不像专利和商标那样,需要去知识产权局申请且必须经过相关审查条件才能获得,著作权是只要该作品问世,即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这么说,是不是著作权就不用去登记了?当然不是,登记不是获得保护的要件,但是想要获得保护,登记是一种确认权属的重要手段。
因著作权的获得途径较易,相对于专利需要有创新性、实用性等门槛不一样,著作权的获得门槛较低。这就给著作权的价值评估增加了难度。著作权的内容公开制度不完善,难以通过官方公开数据查询、对比其技术内容,评估时的盲区较多,一旦理解偏差,则其评估值合理性会大打折扣。
为了规范指导著作权评估技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财政部发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通过指导意见,将著作权资产评估的价值内涵、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等要素进行了统一的论述。但是该指导意见仅针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规范,难以规范市场上一些非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
指导意见中指出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与著作权评估有关的权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评估主要有三种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
1、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相关经营情况。著作权资产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2、采用市场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
(1)考虑该著作权资产或者类似著作权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2)收集类似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3)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
(4)收集评估对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5)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3、采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等。
著作权评估案例:
南京万锋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核心股东团队由乳制品分销和B2B电商平台领域的成熟经验人士组成,企业致力于乳制品行业的B2B分销和传统商超新零售转型服务。
企业前身为南京蒙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业务正式启动以来,充分吸取和借鉴快消品B2B领域的经验和教训,**调整业务切入方向和企业发展节奏。制定了以垂直品类切入;以业务为先导、以平台作升华的战略思路。早期以业务搭建为核心,通过三年的努力在区域垂直乳品领域形成战略垄断地位,并打造了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和高效的执行团队;同时企业以传统零售业新零售转型服务商为定位,不断完善自有信息化平台,逐步优化输出,对行业进行电商化改造。
截止2020年底,企业连续二年业务快速增长,2020年企业全年完成超过1.1亿人民币营收。同时为保障模式复制成本和技术优势,保持赛道地位,企业持续进行技术研发投入。目前,企业已完整部署独立模块的WMS系统(仓储管理系统)、ERP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和CRM(客户管理系统)。为完善业务模型和下阶段的业务爆发和模式输出,企业通过体系内自控技术团队(股东高度重叠,并计划逐步合并)历经一年多的总结探索已完成打通前台B2B订单商城系统到中台财务管理(ERP)及后台仓储管理(WMS)和物理管理系统(TMS)的完整交易系统模型。该系统作为企业自有知识产权资产,具有行业首位水平,为国内首套完整打通前后台体系的B2B(批发分销)系统。目前企业已获4个软件著作权并有部分知识产权申请在途。
企业在2020年底,更通过行业地位整合了具战略意义的核心业务资源并完成了行业的B2B分销系统的研发工作。并通过自有系统整合行业从业者,为行业新零售转型提供的电商和信息化支撑服务。
公司拥有多项著作权,得知著作权也能作为质物向银行质押贷款后,公司将其核心的著作权委托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价后,向金融机构取得了资金支持。著作权能贷款只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初步,未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和营商环境的逐步优化,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大有可为。
著作权的质押贷款、出资入股、合资合作、许可使用等行为,将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